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折旧费用
一、折旧费用包含哪些?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不包含长期待摊费用,不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折旧范围 | 类型 | 注意事项 |
研发专用仪器、设备 | 仅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其折旧可全额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
研发与生产共用仪器、设备 | 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计算可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 |
重点: Ø 方法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Ø 必须有充分依据支持分摊比例 Ø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一般为5%,在计算折旧时,应预留固定资产原值的5%作为残值 | ||
折旧年限 | Ø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Ø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Ø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Ø 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 |
注意: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 ||
二、留存备查材料
1、研发项目立项结项报告;
2、研发用固定资产台账(名称、原值、折旧年限、所属项目);
3、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4、资产入账凭证;
5、设备使用登记表;
6、设备折旧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