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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折旧费用

一、折旧费用包含哪些?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不包含长期待摊费用,不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折旧范围

类型

注意事项

研发专用仪器、设备

仅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其折旧可全额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与生产共用仪器、设备

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计算可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重点:

Ø 方法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Ø 必须有充分依据支持分摊比例

Ø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一般为5%,在计算折旧时,应预留固定资产原值的5%作为残值

折旧年限

Ø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

Ø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

Ø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

Ø 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

注意: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留存备查材料

1、研发项目立项结项报告;

2、研发用固定资产台账(名称、原值、折旧年限、所属项目);

3、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4、资产入账凭证;

5、设备使用登记表;

6、设备折旧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