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加力,建筑企业也成为享受红利的重要群体。然而,建筑行业“边施工、边研发”的特性,使得研发费用归集难度较大。不少人误以为“建了实验室就是研发”“用了新技术就是研发”,实则忽略了研发活动认定的核心逻辑。
一、 建筑行业研发活动的核心判定
建筑企业普遍采取“项目部制”运作,研发人员往往同时兼管施工生产,研发活动依附于具体的工程项目。因此,准确判定研发活动是享受政策红利的第一步。
(一)研发活动的核心判定标准
建筑行业研发活动的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特征:
1. 创新性。关键要解决具体工程面临的前沿技术难题,而非简单应用成熟工艺。研发活动应具备明确的技术突破目标,能够形成新的工法、专利或核心技术成果。
2. 不确定性。在研发项目启动时,研究方案和技术路径存在未知,技术结果无法完全预测。研发活动必须包含试错环节,存在技术失败的可能性。
3. 系统性。研发活动须嵌入企业科技创新的标准化管理流程,包括立项论证、过程记录、结题验收等完整环节,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
(二)建筑行业“真研发”与“非研发”的边界
建筑行业中的大量技术活动属于成熟工艺应用或常规问题解决,需要精准界定真正的研发活动:
1、典型的“非研发”活动包括:
l 将已有工法或标准方案直接应用于新项目;
l 为解决现场常见质量通病采取的常规技术措施;
l 对现有施工流程的简单优化;
l 项目现场常规的技术交底、质量检测与验收;
l 已完工程的常规维护与技术支持。
2、符合研发特征的“真研发”活动包括:
l 为攻克特定工程面临的全新、复杂技术难题而进行的系统性研究,例如在极端软弱地层中研发新型基坑支护体系;
l 为满足特殊建筑形态研发超高精度模架施工与测控技术;
l 研发建筑构件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等创新技术产品。
(三)生产与研发的清晰分割
建筑企业最容易犯的错误是直接将工程项目本身作为研发项目。研发活动必须有独立的载体和证据链。研发项目应有独立的立项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实验方案,其过程资料应包含专项实验记录、数据测试分析报告、失败与调整记录,以证明其探索性和不确定性。绝不能简单拿施工日志、技术交底或工程签证等生产管理资料,作为研发过程资料。
二、 研发费用全流程核查核心要点
建筑行业研发费用核查,需从项目立项、项目实施、成果产出、费用归集四个阶段全面把控。
(一)项目立项阶段
核查重点:
l 立项依据坚实:研发项目应针对具体的技术瓶颈或未满足的工程需求,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
l 项目边界清晰:严格区分“工程施工项目”与“研发项目”,生产与研发必须明确分隔。千万不能把工程项目当成研发项目来申报。
l 研发计划独立:研发项目应有独立的立项报告,包含技术背景、创新性说明、竞争格局分析等技术论证内容。
材料准备:
项目立项决议书、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包含技术论证报告(含创新性说明)、项目预算、人员安排、知识产权目标等。
(二)项目实施阶段
核查重点:
l 原始记录完整连续:实验记录本、测试记录、试制记录等必须真实、完整、连续。
l 过程证据可追溯:项目中期评审会议纪要、关键技术决策记录应完整保存,体现基于阶段性数据的技术路径抉择。
l 内外证据相互印证:内部研发活动记录与外部监管(如科技部门立项、知识产权申请等)相关联。
材料准备:
按项目归集的研发人员工作日志或工时记录、完整的实验原始记录、项目中期评审会议纪要、关键技术决策记录。
(三)成果与产出阶段
核查重点:
l 产出形式多样可接受:建筑企业的研发成果不仅限于专利或工法,技术诀窍、实验数据包、软件著作权、结题报告等均为有效产出。
l 失败项目有价值:因技术原因终止的项目,其详细分析失败原因的结题报告,可证明研发活动的探索本质,同样可享受加计扣除。
材料准备:
项目结题报告(成功与失败均需)、第三方检测报告、知识产权申请通知书或授权证书、技术转移报告或成果应用证明。
(四)费用归集与核算阶段
这是建筑行业研发费用核查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建筑企业“人、材、机”与生产经营高度共用,归集必须做到清晰、可验证。
材料准备:
按项目设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人员薪酬分摊计算表及对应的工时记录、注明研发项目号的领料单和出库单、共用设备机时使用日志及折旧分摊计算表、委托研发合同及协议等。特别要注意的是,研发支出辅助账须按项目设置,准确记录员工工时,实现费用精准归集。企业在项目启动时,应同步识别研发课题,将研发预算作为项目预算的一部分进行管理,从源头上为研发与生产成本的独立核算奠定基础,确保研发进度与工程进度协同管理。
三、稽查案例警示
案例1:永锴建设集团虚列研发项目案
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发现,永锴建设集团2018—2021年通过虚列研发项目、虚增研发费用,骗取加计扣除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158.38万元。稽查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631.66万元。
问题焦点:将管理费用中的人员工资直接归集为研发费用;18个研发项目无仪器设备相关支出;领用防水材料、砂石钢材等建筑材料,发票备注却是施工项目地址,耗材不匹配、耗用量过大;研发负责人拿不出试验记录,实际未开展研发活动。
警示:切勿将工程项目包装成研发项目,材料领用必须与研发方案匹配,发票不得标注施工项目地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官网(2025年12月12日)
案例2: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案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发现,该公司通过虚构研发项目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同时隐匿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07.91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9.14万元。
问题焦点:检查所属期内累计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607.19万元,但2019年后再无公开专利成果;研发办公室无设备、无使用痕迹;仅登记两个研发项目,内容高度相似、时间首尾相连,年均投入超200万元,却无任何阶段性报告或结题报告;所谓“创新”只是在混凝土传统配方中添加市场成熟的减水剂,并未开展真实研发活动。
警示: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已成为税务稽查重点,混凝土等建材企业因异常指标引发稽查的案例频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