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具体流程可见下图:
注:
“季度和年度终了”中的“季度”是指“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二季度和三季度”;
“享受优惠时”中的“预缴”是指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缴)或 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及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税务核查方式
1.税务抽查:税务机关按一定比例随机选取申报加计扣除的企业,对其研发费用归集、项目资料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项目技术性审查相对较少。
检查范围包含: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完整性、核实研发费用归集是否符合政策口径、确认研发费用与项目成果的匹配。
2.税务稽查:针对存在明显疑点或涉嫌偷逃税的企业,税务机关会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故意虚报研发费用、虚构项目等违法行为,并对涉及跨年度、跨项目的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检查范围包含:检查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实地走访研发场所、访谈研发人员、追溯核查研发支出的资金流向与发票真实性、比对研发项目的工时记录与人员薪酬发放等数据。
(三)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应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立项。
2.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3.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